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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边界模糊 销售型诈骗充斥电视、互联网

剖析 电视、互联网大肆宣传,竟“无人能管”?

犯罪边界模糊:销售型诈骗充斥电视、互联网

销售型诈骗能得逞 因犯罪边界难划清

一审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其中销售型诈骗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此类诈骗往往依托合法成立的公司,长期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经营。

法官说,从消费者角度看,由于不少商家通过电话、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经常会使用虚假、夸大的方式宣传产品,消费者也常常会遇到所购买的产品达不到广告宣传效用的情形,不少消费者认为只是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对虚假宣传习以为常,没有意识到被诈骗,有的消费者虽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但由于缺乏有效途径,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行政执法机关的角度看,由于对销售型电信诈骗的严重违法程度缺乏清晰判断,不敢主动作为,甚至对消费者的投诉采取回避、推诿的做法。甚至一些低层的销售型电信诈骗公司人员,看见公司长期公开经营未被查处,误以为自己只是实施了民事欺诈的违法行为,并非诈骗。因此,实践中亟须明确销售型诈骗与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等行为的界限。

延伸 虚假宣传与销售诈骗界限在哪?

要看是“自卖自夸” 还是“隐瞒真相

民事领域的“虚假宣传”与刑事销售型诈骗界限在哪?

法官表示,首先,“虚假宣传”的宣传内容与销售型诈骗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外延不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夸大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性能,并不针对消费者本人的情况。虚假宣传只能通过产品影响消费者,继而获取钱财,并不能直接从消费者本人的信息或其他外部条件驱使消费者进行消费。通俗的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虚假宣传的是瓜的口感、质量,并不针对买瓜的人而有所不同。

而销售型诈骗的作案手法概括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手段并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性能本身的夸大和吹嘘,还包括虚构一切有助于实现其诈骗目的的事实,例如虚构权威身份,夸大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刻意营造紧急状况、骗取被害人同情等。销售型诈骗可以因人而异,虚构不同的事实。因此,虚假宣传只是诈骗犯罪活动可能采取的手段之一。

另外,虚假宣传与销售型诈骗的针对对象不同。虚假宣传无论是采取广告还是现场演示等方式,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员,而销售型诈骗的诈骗对象则是由不特定对象转化为特定对象。通俗来说,虚假宣传行为是“广泛撒网”,使“愿者上钩”。而销售型诈骗则是先“广泛撒网”,再“重点培养”,待锁定被骗对象后,因人而异实施深度诈骗。